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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推进殡葬改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推行火葬。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火葬区居民死亡后,遗体必须进行火葬,骨灰必须安葬在合法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大力推行绿色殡葬,提倡骨灰一次性处理或深埋,禁止骨灰入棺土葬。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或所建墓穴超过规定面积,或在禁止葬坟区域建造坟墓的,由县民政局或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二、严禁乱埋乱葬。建造墓地应选在荒山荒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绿心保护区、生态红线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

三、规范治丧活动。县城区范围内严禁架搭灵棚治丧,所有丧事活动一律在殡仪馆或集中治丧点进行。其他地区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办理丧事,提倡在乡镇集中治丧点或殡仪馆进行治丧;禁止游丧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沿途吹奏鼓乐、燃放鞭炮、抛洒纸花、纸钱;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及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凡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违规经营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六、禁止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禁止建造豪华墓穴。

七、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死亡病人遗体,有太平间的应建立临时停放遗体登记制度,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严防遗体从医院外运土葬。禁止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运送、冷藏业务,对私自从事遗体营运和外运土葬的,由县交警大队予以吊扣驾驶执照及扣留车辆处理。

八、严格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费用发放的管理。违反规定,给未实行火葬的遗属发放丧葬费、抚恤金和殡葬惠民资金的,由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责令有关单位全额收回。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对提供虚假火化证明的,依法予以惩处。

九、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深入发动群众监督。倡议群众举报乱搭灵棚等违规治丧行为,共同推进全县殡葬改革工作。湘潭县殡葬执法大队举报电话:57887589。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湘潭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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