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162号令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7年12月对不符合廉租住房补贴保障条件而拟取消廉租住房补贴保障资格的对象1户。名单如下:
石潭镇1户: 张正蒲(已购房)
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0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湘潭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届时我办将自动取消其保障资格。
联系方式:湘潭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易俗河镇银杏路
联系电话:0731-52521180
湘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银杏路,邮编:411228
监督电话:0731-57880315
湘潭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